8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19條《婚姻法》司法解釋。其中一條規(guī)定:明確婚后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不動產(chǎn)且產(chǎn)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chǎn)。
請看《中國日報》的報道:
A house bought by parents and registered under their child's name remains the personal property of the child even after the child gets married, according to a judicial explanation issued by China's Supreme People's Court.
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發(fā)布的司法解釋,父母為子女購買房產(chǎn)且產(chǎn)權登記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即使在子女婚后仍屬于其個人財產(chǎn)。
報道中的judicial explanation就是“司法解釋”,簡單說來,就是由the Supreme Court(最高法院)對具體適用法律的問題做出的解釋。
這次的Marriage Law(婚姻法)第19條stipulation(條款、規(guī)定)的司法解釋意思是說如果父母為兒子或女兒購買了real estate(房產(chǎn)),當兒女結婚后,這套房子不算作是小夫妻倆的mutual property(共同財產(chǎn)),而只能算作是購買那一方的personal property(個人財產(chǎn))。而若這套房子是兩方父母共同購買的,而最后雙方end in divorce(最后離婚),那么,將根據(jù)兩方父母的出資額來分割財產(chǎn),由此避免房產(chǎn)購買方的loss of family property(家庭財產(chǎn)損失)。
有的人還在婚前簽訂prenuptial agreement(婚前協(xié)議),規(guī)定離婚后雙方財產(chǎn)的歸屬,但這難免會傷害到夫妻雙方的感情。而這次《婚姻法》的司法解釋,對很多人來說算是一個welcome relief(可喜的安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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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日報網(wǎng)英語點津 實習生 沈清,編輯 He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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