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已將刑訴法修改列入今年的立法計劃,這是繼1996年修改后的再次大修。專家建議修改“坦白從寬,抗拒從嚴”口號,廢除“如實供訴”條款,不強迫嫌犯自證其罪。
請看新華社的報道:
The prohibition of illegal evidence extraction and self-incrimination has already been included in the current Criminal Procedure Law.
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已將非法取證和自證其罪列入禁止范圍。
上面的報道中,self-incrimination就是“自證其罪”,在刑事案件中當事人作出不利于自己或有可能使自己受到刑事起訴的證言,分為直接行為和間接行為。直接行為是指通過審訊迫使當事人提供信息導致自證其罪的現象出現。間接行為是指當事人在沒有其他人強迫的情況下自愿提供可以自證其罪的信息。由于現行法律沒有規(guī)定illegal evidence extraction(非法取證)和強迫犯罪嫌疑人自證其罪的后果,由此造成了很多forced confessions(逼供)案件。
此次做出的修改可以避免extraction of confessions through torture or violence(刑訊逼供)可能造成的wrongful conviction(誤判)和miscarriages of justice(司法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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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日報網英語點津 陳丹妮,編輯 He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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