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奇“開瓶費!” [ 2007-06-28 15:35 ]
“開瓶費”案——新聞背景 (如何表達“開瓶費”)
《京華時報》報道說,去年9月的一天,北京的王某前往酒樓就餐時自帶了一瓶白酒,吃完后,餐廳向王某收了100塊錢的開瓶費。王某告到法院。
一審法院判酒樓返還開瓶服務(wù)費100元,并認為開瓶費不合法。酒樓不服,提出上訴。
如今,二審的終審結(jié)果出來了,法院認為,酒樓菜譜中明確寫明了自帶酒水收費的具體規(guī)定,應(yīng)視為已經(jīng)告知。但酒樓沒有以特別標(biāo)示出及在特別顯著醒目的位置,無法推定消費者已經(jīng)明知。法官認為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及公平交易的權(quán)利,酒樓應(yīng)該返還100元。一審法院認為開瓶費不合法,二審法院沒有涉及“開瓶費”的合法性問題。
對此,《時代商報》
認為,開瓶費的困局之所以不被消費者接受是因為酒水暴利,正是因為酒水暴利讓店家不愿意放棄超級利潤,因此,《開瓶費的本真是超級暴利》。
《齊魯晚報》認為,《法律應(yīng)以積極的姿態(tài)挑戰(zhàn)行規(guī)》。盡管法院終審宣布消費者勝訴,這卻無法令我們感到些許欣慰。畢竟,這只不過是消費者個人的勝利,勝利不屬于全體消費者。法律必須以積極的姿態(tài)挑戰(zhàn)行規(guī)。
大連《新商報》的觀點則恰恰相反,認為《如此判決命中開瓶費七寸》。需要由市場博弈的糾葛不能總讓法律來插手,對于開瓶費,也不需要法律說不,行業(yè)壟斷性暴利遲早要受到市場的懲罰,一個“告知義務(wù)”就夠酒店受的了,你收的太多,大不了我不在你這里消費了。
(選自馬斌讀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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